发布时间: 2024-02-21
来源:昭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经济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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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过程
2019年以来,全市深入开展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创建,以点带面取得了良好的示范引领效应。随着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原有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标准已难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也难与新修订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程序相衔接。为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供销社)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对《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办发〔2017〕39号)进行了修订,三次征求了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两次召集联席办成员单位专审会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供销社、市税务局、市银监分局9家单位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联合印发《昭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昭市供联发〔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个部分,共十五条。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述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背景,以及评定及监测工作所采取的原则方式。第二部分:申报条件。从登记设立、成员资格、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经济实力、服务功能、社会声誉七个方面细化了申报条件和标准。第三部分:评定。明确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详细规定了申报程序。第四部分:监测。明确市级示范社每两年监测一次,详细规定了监测程序。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不予评定或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情形。
三、涉及范围
评定对象为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并满足《办法》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对象为由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评定命名并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
四、实施意义
《办法》的印发实施,更有利于适应“十四五”时期市级示范社创建工作需要,更有利于推动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机制,更有利于旗帜鲜明树立以“规范提升”为主线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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