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2-29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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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政发〔202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部署,针对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扭转道路交通事故区域性、阶段性高发的被动局面,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完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一)加快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全面完成国道、省道、县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任务,消灭存量、杜绝增量。对新建、改建的乡道、村组道路按“三同时”要求同步建设“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二)完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按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管护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道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道路安全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按照建设“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为主、实施“五小工程”为辅,督促公路管养责任单位及时完成隐患治理;无管养责任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明确相关单位负责及时完成隐患治理。对列入清单内的隐患特别是近三年曾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段,所属公路管养单位要根据轻重缓急、先易后难、采取多种方式尽快完成治理,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及时上报治理情况。今后发生类似交通事故的路段,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隐患整改。
(四)建立“应急三堵”机制。广大农村地区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道路,在“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五小工程”不间断推行的前提下,对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治理隐患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通过设置标志标牌、采取“应急三堵”措施进行临时提醒警示,与“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五小工程”有机结合、有效衔接、稳步推进。对临江、临崖、临水、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在具备条件的路段,采取在路肩路沿堆放砂石、喷涂醒目颜色等方式,开展砂石阻挡“应急堵”;对适宜种植树木或钉木桩的路段,采取栽种树木或钉木桩等方式,开展树桩隔离“应急堵”;对不适宜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临时警示的路段,采取拉警示“彩带”的方式,开展彩带警示“应急堵”等临时性措施。
二、建立重点企业、车辆、驾驶人源头隐患清零机制
(五)推动责任落实。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城市客运等部门配合,每季度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一次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自查自改闭环管理体系、建设应用动态监管平台、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农村客运、“网约车”公司建立完善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准入制度和淘汰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严重违规违法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由教育体育部门牵头,公安交警、道路运输、应急管理、辖区党委政府等部门配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购买、租赁、委托、合作等方式接送学生的校车,要逐一检查登记,定期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要求学校、幼儿园与校车驾驶人和其他参与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对各乡镇、街道办建立以乡镇、街道办为单元的“云南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微型“面包车”和驾驶人基础台账以及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承诺书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六)清零重点车辆隐患。公安部门每月组织排查“两客一危”、校车、重型货车、重型挂车、6—8座载客汽车、“营转非”大客车、公交车等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和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通报到相关监管部门、企业和党委、政府,由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提示、告知,督促整改。
(七)清零重点驾驶人隐患。公安部门每月组织排查、通报A、B类驾驶人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满分”未教育等安全隐患,通报到相关监管部门、企业和党委、政府,由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提示、告知,督促整改。
三、整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八)建立“重点三治”交通违法治理机制。由公安部门牵头,以治理“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为切入点,治理摩托车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超员、脱检脱保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治理“三轮车违法载人”为切入点,治理“三轮车”、低速载货车辆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脱检脱保、不按规定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以治理“6—8座载客汽车超员载客”为切入点,治理载客车辆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脱检”车辆上道路行驶、违规提供校车服务、非法营运、超期未办理转入、粘贴深色遮阳膜等交通违法行为。
(九)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治理机制。由公安部门牵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轮覆盖全市各县市区主城区和重点农村地区的市级“异地用警”行动;各县市区每月至少组织一轮覆盖重点乡镇的县级“异地用警”行动;各县市区中心城区每周至少组织两次“酒驾夜查”行动,逢重大节庆假日必须组织“夜查”行动。
(十)建立“联合流动执法”机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路政运政、农机监理等相关职能部门适时组成“联合流动执法小分队”,根据辖区赶集点和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的特点,针对农村地区特有、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乱象,开展流动执法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十一)建立“超限超载”联合治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公示重点货源企业目录名单,加大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打击力度。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路管养、路政运政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工作组,抓货场、车辆、驾驶人排查,歼灭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潜在隐患;交通运输与公安交警实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采取人为堵、科技堵,严防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发生;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严把普通国省干线检测关,严把农村公路限行关,严禁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消除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媒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曝光,压缩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生存空间。
(十二)强化重点执勤执法站职能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建设与保障力度,进一步强化全市重点执勤执法站过滤器和安全阀的职能作用发挥,要根据辖区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重点执勤执法站布局。
四、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曝光机制
(十三)加强集中搬迁安置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集中搬迁安置区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针对搬迁入住对象以及搬迁安置区周边交通安全的特点,科学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由教育体育部门牵头,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整合校园安全教育资源,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2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纳入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十五)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农村“两站两员”建设与保障力度,推进“警保合作”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落实村组干部参与交通安全宣传的职责,进一步推行“聚会宴请交通安全‘三保证’”“小小围裙”大安全等宣传措施,加强对外地入昭车辆、返乡车辆的安全提醒、告知,加强对农村“婚丧嫁娶”“聚会宴请”的现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六)加强特定对象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交通安全日常监管和警示教育工作,每年度与本单位干部职工签订“文明交通安全承诺书”。各县市区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干部职工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签订“文明交通安全承诺书”。
(十七)加强典型案例曝光。由公安部门牵头,依托广播电视、互联网、“两微一端”等平台,每月曝光典型交通违法案例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十八)推行“交管12123”的广泛运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管12123”的推广运用,提升网办率。
(十九)建立“驾培机构”质量追踪和通报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在2021年3月1日前完成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工作,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培训驾驶人(三年内驾龄)发生违法和事故情况向驾驶培训主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对年度内培训质量排名全市末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限期整改,公安交管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对所培训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领证后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对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责任倒查。
五、完善社会协同共治联动机制
(二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分工协作”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月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及成员单位负责人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重要工作实行周通报、日通报制度。
(二十一)建立完善重点企业挂牌督办制度。对年度交通违法总量排名进入全省前十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对年度交通违法总量排名进入全市前十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二十二)建立完善事故约谈机制。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事故多发的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事故约谈工作。对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或事故多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十三)建立完善事故责任深度调查制度。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责任深度调查;对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责任深度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责问责。
(二十四)建立完善专项督查制度。市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之前下发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中,如有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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