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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环罚决〔2025〕29号

发布时间: 2025-03-14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2025〕29号


当事人名称: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赵家湾采石场

负责人:刘周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7H9WUJ8K

地址:镇雄县赤水源镇洗白村赵家湾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3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镇雄县赤水源镇洗白村赵家湾村民组的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赵家湾采石场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发现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露天堆放,砂石料堆放量约3000方,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或者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3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赵家湾采石场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月3日提取的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赵家湾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周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赵家湾采石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3、2025年1月3日对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赵家湾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刘周银、副总经理周太式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提取的刘周银、周太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赵家湾采石场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赵家湾采石场的现状及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曾涛、况雪的身份和资格。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矿山开采、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四)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覆盖或者洒水、喷淋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46号),告知书告知你采石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年3月12日,你采石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采石场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负责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结合你采石场违法事实等裁量因素和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7.1万元(柒万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镇雄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黄佑平,电话:0870-31217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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