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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环罚决〔2025〕28号

发布时间: 2025-03-14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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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2025〕28号


当事人名称: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DDECQU27

地址: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西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街3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14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西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街321号的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在对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检测时,人为干扰机动车环保检测,并出具了13份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具体如下:2025年1月11日至1月14日期间,未使用标准滤光片对不透光烟度仪进行校准,人工使用手指对不透光烟度仪进行满量程校准,出具了3份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在对汽油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时,未使用零气对气体分析仪进行合格性检测,出具了10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4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月15日提取的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汪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3、2025年1月15日对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站长及法定代表人汪琴、技术负责人周佳伟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提取的汪琴、周佳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

4、2025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现状及违法事实;

5、2025年1月14日提取的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13份,证明镇雄西站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曾涛、况雪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47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年3月12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等裁量因素和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910元(玖佰壹拾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镇雄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黄佑平,电话:0870-31217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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