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3-10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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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2025〕42号
当事人:肖志华
身份证号码: 362************91x
住址:江西省高安市村前镇村前大道4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5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担任总经理的昭通亿达安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钢化玻璃生产线、夹胶玻璃生产线于2022年7月投入生产运行至今,中空玻璃生产线于2022年9月投入生产运行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5日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15日对肖志华、昭通亿达安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厂长杨云康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2.2024年11月15日提取的昭通亿达安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91530602MA6QDC7C8U)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3.2024年11月15日提取的总经理肖志华、厂长杨云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信息以及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1月15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肖志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杨云康)1份,证明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行使特定权利的法律关系。
你所经营管理的昭通亿达安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4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年3月3日,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因你是昭通亿达安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实际管理人,对本次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计算金额和我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通市昭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梁蕾,电话:0870-31896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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