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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环罚决〔2025〕40号

发布时间: 2025-03-10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2025〕40号


当事人:昭通弈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CTYAFB38

法定代表人:王福伟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红路村民委员会十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7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1月1日以来,你公司存在108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型号)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和CVN码相同,CAL ID码为“3I1GK64593720853”和“23067LMNOP8345TU”,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型号)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和CVN码相同,导致机动车检测结果不准确、失真,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超检测范围检测车辆,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车牌为云C04553的低速自卸货车以自由加速法通过检测,但经查询检测站能力附表发现你公司无自卸低速货车检验资质车;

3.你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对车牌号为云CKW099的车辆进行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黑烟,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4.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3月4日你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对柴油车云CRS820开展尾气检测,检测过程中,环检工作人员人为干扰检测(短暂捏紧不透光烟度计氮氧采样管),2秒内致使氮氧化物NOx测量值由1946X10*-6变为1337X10*-6,检测结果严重失真,并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7日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月7日针对你公司站长王福伟、技术负责人陈云松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5年1月7日提取的昭通弈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111份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其中小型轿车、面包车91辆,大型客车、大型货车20辆,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2.2025年1月7日提取的昭通弈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91530602MACTYAFB38)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各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3.2025年1月7日提取的站长(法定代表人)王福伟、技术负责人陈云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人身份信息以及被调查询问人身份信息。

4.2025年1月7日提取的法定代表人王福伟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陈云松)1份,证明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行使特定权利的法律关系。

5.2025年1月7日提取的弈博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1份,证明该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43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5年3月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和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

2.没收111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违法所得,共计8170元(大写:捌仟壹佰柒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通市昭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梁蕾,电话:0870-31896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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