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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环罚决〔2025〕39号

发布时间: 2025-03-10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2025〕39号


当事人:昭通金信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7G47NM1C

法定代表人:马永博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泉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8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经查阅监控,发现2025年1月7日环检车间工作人员对汽柴混合线柴油检测线进行排气分析仪低浓度标准气体标定时结果显示NO2及CO2未通过,于是工作人员擅自将NO2标准检查气浓度由299×10-6修改为267×10-6用于匹配实时值269×10-6、将CO2检查气浓度由2.01%修改为2.30%用于匹配实时值2.37%,经修改后汽柴混合线柴油检测线校准通过;对汽柴混合线汽油检测线进行排气分析仪低浓度标准气体标定时结果显示CO未通过,于是工作人员擅自将CO标气浓度由0.496%修改为0.47%用于匹配实时值0.47%,经修改后汽柴混合线汽油检测线校准通过;对重柴线进行排气分析仪低浓度标准气体标定时结果显示NO2检查气浓度不通过,于是工作人员擅自将NO2检查气浓度由299×10-6修改为260×10-6以匹配实时值262×10-6,经修改后重柴线校准通过。经统计,全天共出具36辆车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2024年1月1日以来出具的25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不同车型、不同发动机型号)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和CVN码相同,机动车检测过程OBD作弊,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3.经查阅台账资料,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对车牌号为云C07152的机动车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机动车检测尾气时,过程数据曲线中发动机转速趋于恒值,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4.经查阅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你公司并无自卸低速货车检验资质,你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对车牌号为云C05406的自卸低速货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机动车检测,并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8日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5年1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2025年1月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2025年1月9日提取的昭通金信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88份,其中小型轿车、面包车132辆,大型客车、大型货车156辆,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月8日提取的昭通金信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91530602MA7G47NM1C)复印件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2505340021)一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3.2025年1月8日提取的昭通金信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博、被询问人马吉帅、虎志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询问人与你公司关系。

4.2025年1月8日提取的昭通金信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及价格表,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金额。

5.2025年1月8日提取的昭通金信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监测站考勤表,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人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42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5年3月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结合你公司违法事实、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和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

2.没收288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违法所得,共计23280元(大写:贰万叁仟贰佰捌拾元)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我局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昭通市昭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梁蕾,电话:0870-31896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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