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1-22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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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字〔2025〕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定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054662667N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田园村大路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12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输变电项目从2023年11月开始建设,已修建110千伏的升压站1个,输电线路1条,塔基6基,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未批先建”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2日)
2.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制作的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定涛、管理员马德卫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公司的“未批先建”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4年10月15日)
3.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91530624054662667N)复印件一份,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定涛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马德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5日)
4.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8月份工资表一份,证明你公司规模。(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5日)
5.云南永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变压器购销合同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关县寿山水电站(2*15MW)接入系统工程(线路部分)核准的批复》(昭市发改审批〔2023〕17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输变电项目总投资额。(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5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5年1月22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8.4万元(捌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科技与财务科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科技财务科将打印回执送大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江欣悦,电话:0870-562701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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