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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环罚决〔2024〕146号

发布时间: 2024-12-12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2024〕146号


当事人:彝良公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庆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763852084K

地址:云南省彝良县角奎镇凯丰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4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负责承建、运营管理的沥青拌合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负责承建、运营管理的沥青拌合站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沥青拌合站(主要包括1000型沥青拌合楼一台、10吨/小时乳化沥青生产线一条)2019年1月建成投产至今未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4年9月14日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15日针对彝良公路分局沥青拌合站环保负责人邓兴、职工邹家荣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9月14日提取的彝良公路分局(12530000763852084K)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彝良公路分局沥青拌合站环保负责人邓兴、职工邹家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赵庆宪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庆宪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4日提取的彝良公路分局沥青出库、使用清单复印件5页;2024年9月14日提取的彝良县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3页;2024年9月14日提取的彝良公路分局材料入库(收料)单复印件19页;2024年9月1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9月14日录制的录音、录像、视频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4〕15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截至2024年12月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结合你单位负责承建、运营管理的沥青拌合站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物类型、环评类别、项目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等裁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20.8万元(大写:贰拾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科技与财务科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科技财务科将打印回执送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张丽,电话:0870-318526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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