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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环罚决〔2024〕134号

发布时间: 2024-12-09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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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2024〕134号

 

当事人名称:昭通一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7N6UTN89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昭威公路粮油储备库以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16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昭威公路粮油储备库以南的昭通一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7月24日对车牌号为云CN7927的轻型自卸货车在环保尾气监测站混合2号线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排气口目视可见明显黑烟,仍未终止检测。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的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则应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公司仍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已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6日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昭通一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站站长陈云松、单位职工李松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车牌号为云CN7927的轻型自卸货车在2024年7月24日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530602302407241555330201)、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16日提取的昭通一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昭通一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602MA7N6UTN89),昭通一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国、检测站站长陈云松、单位职工李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2024年10月16日提取的昭通一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价格和收费公示栏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金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4〕152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1月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违法事实、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素和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联席审查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处以10万元人民币罚款(大写:拾万圆整);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人民币(大写:玖拾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科技与财务科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科技财务科将打印回执送昭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徐春,电话:0870-3187655。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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