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1-22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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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2024〕143号
当事人:云南丰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H4M63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白马高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9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执法人员唐超然(25050915026)、龚爽(25050915016)在日常风险隐患排查中对位于昭通市彝良县发界街道办事处石垭村民委员会石板村民小组麻彝高速公路临时配套生产加工项目(3标2#拌和站)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在昭通市彝良县发界街道办事处石垭村民委员会石板村民小组建设了1个年产18万m3的混凝土拌和站,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混凝土拌和站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审批部门审查,于2024年1月份已经开工建设厂房、混凝土生产线,于1月27日完成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云南丰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彝高速公路临时配套生产加工项目(3标2#拌和站)负责人牛庆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云南丰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麻彝高速公路临时配套生产加工项目(3标2#拌和站)员工牛建红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被询问人牛庆伟、牛建红及法定代表人陈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云南丰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H4M63X);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云南丰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408-530628-04-05-403236)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陈雄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8月29日提取的云南丰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2024年8月29日拍摄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2024〕1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24年11月21日,未收到你公司任何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3.2万元(大写:叁万贰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彝良分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彝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张丽,电话:0870-318512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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