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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昭通康源环保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1-02

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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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云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云环通〔2022〕168号),经对昭通康源环保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效果及运行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同意该公司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昭通康源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C3TMPJ4C

法定代表人:武朵

经营设施地址: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庙山村大弯子

二、核准经营类别、规模及时限

(一)核准经营类别及规模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规模(t/a)

HW31

含铅废物

900-052-31

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

1500

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

100

900-199-08

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100

900-214-08

车辆、轮船及其他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1000

900-217-08

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

100

900-218-08

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

100

900-220-08

变压器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

100

900-221-08

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

100

HW49

其他废物

900-039-49

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

100

900-046-49

离子交换装置(不包括饮用水、工业纯水和锅炉软化水制备装置)再生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200

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500


(二)核准经营对象

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 10 吨以下(含10吨)的工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学校、分析检测机构及自动监测站点、移动基站、机动车维修、报废车拆解等小微企业或社会源。

(三)经营范围

昭通市11县(市、区)。

(四)贮存设施情况


贮存库编号

贮存库名称

所在位置

贮存废物代码

包装工具

面积

MF0001

废铅蓄电池堆放区

厂区东侧

900-052-31

周转箱、吨袋

200m2

MF0002

废矿物油储存区

厂区东南侧

900-249-08、900-199-08、900-214-08、900-217-08、900-218-08、900-220-08、900-221-08

储油罐、铁桶

200m2

MF0003

其他废物储存区

厂区北侧

900-039-49、900-041-49、900-046-49

铁桶、防水编织袋

400m2


(五)核准经营时限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一是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有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规定,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选派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兼职人员对污染物排放口进行管理,明确责任。三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转移危险废物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四是防范环境风险,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昭阳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五是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应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利用处置。超过法定贮存期限,确需延期贮存的,需经我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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