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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2023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发布时间: 2023-10-09

来源:昭通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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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一、案件名称:云南省隽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5月15日,昭通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云南隽途旅行社分别于2023年3月17日、3月21日、4月7日、4月14日、4月21日、5月10日组织7个团214人参加“港澳”出境游业务。

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四、处罚结果:给予云南省隽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893.2元,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停业整顿1个月(自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昭通市文化和旅游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8月17日  

 

 

 

案件二

 

一、案件名称:云南星芒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内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9月6日,昭阳区文化和旅游

局执法人员到云南星芒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星芒旅行社经营场所内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给予云南星芒旅行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昭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9月7日   

 

 

 

案件三

 

一、案件名称:永善县吉利宾馆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7月02日10时20分,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查获永善县吉利宾馆不按规定登记203房间王某某(男、25岁)和303房间王某(女、29岁)住宿旅客信息。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四、处罚结果:责令永善县吉利宾馆停业整顿七日。

五、处罚单位:永善县公安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7月4日 

 

 

 

案件四

 

一、案件名称:威信水田鸿翔宾馆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3月威信县公安局在侦办王某被强奸案中发现,王某为未成年人,威信水田鸿翔宾馆的经营者胡某没有对入住宾馆的人员进行登记并录入云南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询问同住人员身份信息,并记录备案;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案;加强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等义务。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责令威信水田鸿翔宾馆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威信县公安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8月24日 

 

 


案件五

 

一、案件名称:昭通星悦会文化娱乐合伙企业有偿陪侍、陪酒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8月5日21时47分许,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对昭通呈悦会文化娱乐合伙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KTV 333号包间里面有服务员有偿陪侍、陪酒行为。

三、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四、处罚结果:责令昭通星悦会文化娱乐合伙企业停业整顿3个月。

五、处罚单位:昭阳区公安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8月10日  

 

 


案件六

 

一、案件名称:昭通新百大商业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5月1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昭通新百大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两个宝贝山楂糕(原味)进行监督抽查,所抽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于2023年6月13日签发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五、处罚单位: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8月23日  

 

 


案件七

    

一、案件名称: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禁止性广告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6月7日,水富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实名举报,反映水富高峡酒店有限公司在“最美西部大峡谷”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宣传有“最大”等描述。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针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号、宣传墙、电子触摸屏、宣传单等方式,发布有关水富西部大峡谷的宣传广告,且在广告中使用“最大”“最先进”“最多”“最佳”“第一”等用语。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四、处罚结果:给予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9月4日  

 

 


案件八

 

一、案件名称:镇雄县祥惠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7月12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文卫路祥惠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餐馆摆放在操作台上的老干妈油辣椒和风味豆豉涉嫌超过保质期。

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五、处罚单位: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9月4日 

 

 

 

案件九

 

一、案件名称: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8月9日,当事人张某驾驶云C4A383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中寨村到茂林镇去,行至永善县伍寨乡沙坝处被永善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车载客6人,并发现有乘客属付费乘车,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驾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执法人员随即扣车待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四、处罚结果:责令张某立即停止经营,给予张某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永善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8月17日 


案件十

 

一、案件名称:大关县钱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8月2日7时,钱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浙BP31V6*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大关县悦乐镇大桥至大关县城途中,在大关县教体局门口被大关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该车共载有6人(包含驾驶员),车上5名乘客到目的地后要支付乘车费给驾驶员。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属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四、处罚结果:对钱某给予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大关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8月17日  

 


案件十一

 

一、案件名称:云南班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一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8月7日,威信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威信县东高速路口对云南班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云A32VY*号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为韩某,该车核载9人,实载6名乘客。经查,该车为云南班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包车客运,由威信至昆明。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该行为构成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三、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百条。

四、处罚结果: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威信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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