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7-07
来源:昭通市文化和旅游局
访问次数:
案件一
一、案件名称:云南鸿运天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未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4月27日,昭阳区文化和旅游
局执法人员到云南鸿运天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鸿运天祥旅行社经营场所内未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四、处罚结果:决定给予鸿运天祥旅行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昭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4月27日
案件二
一、案件名称:永善某足浴店未取得公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4月26日8时许,永善县公安局溪洛渡派出所民警对永善某足浴店检查,发现该足浴店未取得公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将206房间接待张某住宿,该足浴店的法人是黄某。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四、处罚结果: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五日,追缴违法所得157元,该足浴店予以取缔。
五、处罚单位:永善县公安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4月28日
案件三
一、案件名称:李某利未取得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许可,私自开设宾馆对外提供住宿服务进行谋利案
二、案件情况:6月25日12时许,白鹤滩派出所民警对辖区重点场所进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巧家县白鹤滩街道某宾馆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经查,6月25日6时许,该宾馆负责人李某以每间80元的价格将其宾馆内的三个房间提供给他人住宿且未对旅客进行实名信息登记,11时许,被巧家县公安局白鹤滩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三、法律依据: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四、处罚结果:对李某处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该宾馆予以取缔,追缴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巧家县公安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6月25日
案件四
一、案件名称:某客栈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未成年住宿旅客监护人信息案
二、案件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巧家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查获一客栈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未落实公安部制定的“五必须”规定。经调查取证,确认该客栈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做到“五必须”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客栈经营者如实供述了其未按规定登记入住信息的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四、处罚结果: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巧家县公安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6月7日
案件五
一、案件名称:盐津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3月8日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盐津县盐井镇县大街富华广场负一楼的盐津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销售货架上有雪花纯生啤酒,保质期:180天,共计11瓶超过保质期。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四、处罚结果:给予停业整顿1天、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4月20日
案件六
一、案件名称:永善县某签麻辣烫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3月14日,永善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溪洛渡街溪洛渡大道东侧开展创文创卫食品安全检查行动,在对永善县某签麻辣烫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柜台旁边的冷藏柜内发现摆放有“雪花”纯生匠心营造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7月28日,保质期180天,共6瓶;在冷藏柜旁边的啤酒堆放处摆放有“雪花”纯生勇闯天涯啤酒,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2年8月17日,保质期180天,共17瓶。其行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四、处罚结果: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2、处罚款10000元。
五、处罚单位: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5月5日
案件七
一、案件名称:大关县某香料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4月6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关县某香料店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店内的货架上摆放有2瓶“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5瓶“老干妈香辣酱”,这2种食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三、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没收本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大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4月25日
案件八
一、案件名称:周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4月4日上午9时10分左右,昭阳区交运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周某驾驶其所有的云 CZY498*小型汽车行驶到昭阳区乌蒙古镇时,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确认了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四、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昭阳区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公共客运管理大队
六、处罚时间:2023年4月4日
案件九
一、案件名称:巧家县刘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4月29日11时许,刘某驾驶云CYH127*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昭通市区载客4名驶往巧家县,分别收取2乘客车费每人80元。刘某某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刘某本人的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等相关有效营运证件,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三条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六条三款、第八条二项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对刘某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巧家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5月11日
案件十
一、案件名称:张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6月5日17时许,张某驾驶车牌号码为川Q027Q*号上汽大通牌商务车从四川省成都市至云南省昭通市途中,在大关县麻柳湾警务站处被大关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该车共载有6人(包含驾驶员),车上乘客均是通过电话联系预约驾驶员乘坐的该车辆,5人均要付费乘车,到目的地驾驶员要收取其中一人260元乘车费,另外4人分别要收取 240元乘车费。驾驶员当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三、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对张某给予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大关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6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