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4-11
来源:昭通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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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一、案件名称:李某随意殴打她人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1月20日03时许,太平派出所民警查获李某在昭阳区合景广场某慢摇吧与同伴喝酒离开时。其同伴杨某随意抚摸过道上的女性客人大腿和屁股,李某未及时劝阻,反而动手打了其中一名女性客人一耳光。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对李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
五、处罚单位:昭阳区公安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2年1月20日
案件二
一、案件名称:姜某猥亵她人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2月10日02时许,太平派出所民警查获姜某在昭阳区合景广场某慢摇吧555包房内,对杨某以摸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对姜某行政拘留十日。
五、处罚单位:昭阳区公安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2年2月10日
案件三
一、案件名称:某某大酒店员工黄某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二、案件情况: 2023年3月13日9时许,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对永善县某某大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工作人员黄某某不按规定对入住该酒店508房间的旅客李某某的信息进行登记。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四、处罚结果:给予黄某某罚款300元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永善县公安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3月14日
案件四
一、案件名称:胡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2月23日,胡某驶渝A291**号江淮牌车由威信至重庆,威信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威信扎西镇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载客4人(核载7人,实载5人),与所载乘客其中三人预定收取车费600.00元,胡某当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四、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胡某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威信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2月23日
案件五
一、案件名称:杨某涉嫌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1月29日当事人杨某驾驶云CGK2**大通车从永善县城到宜宾市,行至永善县大毛滩处被永善运管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车载客4人,所载乘客目的地都是到宜宾市,由于当事人所驾车辆网约车证的经营区域是昭阳区,属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随即扣车待处。经查,杨某驾驶云CGK2**号网约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处罚结果:给予杨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整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永善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2月6日
案件六
一、案件名称:龙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1月30日,当事人龙某某驾驶川AP82**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务基镇到永善县城去,行至永善县环城路口处被永善县运管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车载客6人,有乘客属付费乘车,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驾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执法人员随即扣车待处。经查,龙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十条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四、处罚结果:给予龙某某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整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永善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2月7日
案件七
一、案件名称:盐津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2月20日,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在盐津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盐津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货架上有7瓶超过保质期的勇闻天涯啤酒(净含量:500ml,原麦汁浓度:8.0°P,生产日期:20220519,生产批号:20220519A1.14:26CM,保质期:270天,生产商: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上述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1.3元。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罚款20000元整。
五、处罚单位: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3月28日
案件八
一、案件名称:盐津某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2月20日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在盐津某购物中心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盐津某某购物中心的销售货架上有1袋超过保质期的甄好曲奇椰奶味曲奇饼干(生产日期:202201124B31、净含量:93克,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成都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上述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9元。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四、处罚结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食品,罚款6000元整。
五、处罚单位: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3月28日
案件九
一、案件名称:永善县某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二、案件情况:2023年1月18日,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善县务基集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务基镇务基社区的永善县某某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的“家乡人”韩式火鸡风味面、“汤达人”日式拉面、“统一”巧面馆油炸方便面等食品,该场所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四、处罚结果:给予永善县某某超市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处罚单位: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处罚时间: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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