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20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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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昭政办发〔2024〕48号)(以下简称《措施》)已于2024年8月12日,经昭通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措施》的主要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完善昭通市房地产调控机制和配套政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的期待,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市住建局在认真评估《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昭政办发〔2023〕59号)执行情况,及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住建厅、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形成《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云银发〔2024〕60号);
(四)借鉴昆明市《关于优化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三、《措施》主要内容
《措施》分别从多样供给,满足合理住房需求;结合需求,优化项目规划管控;落实政策,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强化保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等4个方面提出18条措施:
(一)多样供给,满足合理住房需求方面共2条措施:
1. 进一步改善住房供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依规鼓励发展高品质住宅、立体生态建筑(第四代建筑)等多样化住宅形式。
2. 推动商品住房去库存。通过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推行房票制度、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开展农贸市场、超市等业务、鼓励中介公司开展“卖旧买新、以旧换新”活动等措施去库存。
(二)结合需求,优化项目规划管控方面共6条措施:
1. 优化商住比。从土地出让前、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及住宅兼容商业用地2方面优化商住比。
2. 优化配套设施计容。对2024年8月1日后报规的住宅或住宅兼商业项目优化配套设施计容。
3. 提升阳台比重。住宅建筑中每户不封闭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的,其计容建筑面积可按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超出部分应按照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4. 优化车位配比。停车资源密集区的新建项目,其车位配比可通过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建筑面积大于120平米的户型,其停车位配建标准可按照户均需求合理确定。
5. 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针对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各项要求前提下,可以结合项目实际适当增加规划核实分期批次。
6. 分阶段推进车位、车库产权管理和登记。本措施实施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按照《民法典》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产权归属的,纳入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将车位、车库一并进行首次登记,并依申请完成其他登记。
(三)落实政策,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方面共4条措施:
1. 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2. 加强信贷服务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放开非住宅商品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开发贷款助企行动。
3. 进一步优化公积金政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本市区域内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本人或配偶本市区域内有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按《昭通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昭公积金管委〔2023〕5号)规定,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转办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先提后贷”;落实二孩及以上家庭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二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引进高层次人才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
4. 切实做好“白名单”推送。为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为有序推进全市房地产融资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
(四)强化保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共6条措施:
1. 妥善处置存量土地。从房地产企业有能力和无能力开发2个方面提出闲置存量土地处置措施。
2. 解决在建项目土地问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历史遗留存在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问题,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县(市、区)出台具体解决方案,限期解决土地问题。
3. 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符合相关条件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4. 切实强化司法保障。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需要经过破产重整程序司法处置的、资不抵债且经过破产清算程序司法处置后停建的3类项目,进一步强化司法保障,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5. 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取消商品房预售项目“施工形象进度”相关要求;鼓励商品房现房销售;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6. 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完善已供住宅用地相对集中区域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相关文件: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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