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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5-10

来源:昭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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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昭通市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日常活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加强宗教教职人员规范管理,省民族宗教委结合工作实际,2024年1月1日,制定发布《云南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年,昭通市印发《昭通市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试行)》,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依据新的政策措施,在原有基础上,昭通市民宗局对文件进行了部分修订,形成目前的《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制定过程

在《昭通市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依据新的政策措施,对该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市直各相关部门、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各市级宗教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建议,经过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环节,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成稿。

四、主要特点

《管理规定》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行为,明确宗教教职人员权利救济渠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加强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管理。规定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强调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

五、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6章24条。从总则、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权利与义务、对宗教教职人员及其活动的管理、相关处罚、附则等六个方面对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和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进行全面规范和细化。

其主要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出台文件的依据、适用范围、宗教教职人员的定义和基本素养要求等。宗教教职人员的定义:宗教教职人员指的是“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此条明确没有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而从事宗教事务活动的人员均为假冒教职人员。基本的政治素养: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第二章为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对宗教教职人员由谁来认定,认定宗教教职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后,需要向备案机关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由谁来认定:由县级以上宗教团体负责认定,并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认定宗教教职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宗教团体应当召开会长(主席)办公会或常务理事(常委)会对拟认定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研究,并形成相关决议。各宗教团体应当加强日常调研和摸排,把爱国爱教、信仰纯正、遵规守法、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保障本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后,需要向备案机关提交的材料:宗教团体应当对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申请材料实行一人一档造册,并自收到申报材料20日内向上一级宗教团体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二)拟备案人员户口簿复印件;(三)拟备案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三章为宗教教职人员权利与义务,《规定》第10条,对宗教教职人员的主要权利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权利,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的权利,参与宗教民主管理的权利和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规定》第11条,对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义务进行了规定,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宗教活动正常秩序,遵守宗教规章制度、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管理等。第四章为对宗教教职人员及其活动的管理,明确了新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成员的,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应当进行年度述职,并接受民主测评。对于外来暂住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其个人信息,按照流动人口居住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为相关处罚,《规定》第17条,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等7种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规定》第18条,对宗教教职人员禁止出现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违规活动;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未经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互联网宗教教育培训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救济途径及政策生效日期,并废止2021年昭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印发的《昭通市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昭通市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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