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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4-03-18

来源: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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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水富爱佳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餐具案

2023年5月8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对水富爱佳幼儿园使用的餐饮具(自消毒餐具小碗)依法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餐饮具(自消毒餐具小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不合格餐具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昭阳区华宇特色学校彩云校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3日,昭通市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昭通市昭阳区华宇特色学校彩云校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幼儿园食堂库房里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昭通市高原红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好大一对羊”燕麦炒面一袋(1千克/袋),外包装袋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9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10天。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昭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绥江县大田小学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3月1日,绥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时,发现绥江县大田小学食堂厨房门帘破损、挡鼠板设置不规范。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绥江县育苗幼儿园使用未消毒餐具案

2024年3月8日,绥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时,发现绥江县育苗幼儿园使用未消毒餐具。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使用未消毒餐具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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