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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昭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昭通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01

来源:市卫健委 疾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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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族人民群众:

    现将《昭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昭通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若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26日前书面反馈市卫健委

联系人:袁玉春,电话:0870-2120309,邮箱ztswsj@163.com。

 

昭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形式和任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做好新时期的爱国卫生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当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改善环境卫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健康昭通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特制定昭通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一、工作方针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以促进入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以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为重点,以病媒生物防制为载体,以卫生创建活动为抓手,以全民健康教育为主线,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有效遏制传染病流行,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政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要求,制定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组织机构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主任,相关单位为成员组成,每年召开2次以上的全委会,研究爱国卫生工作。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爱卫会的要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驻地部队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的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单位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即除“四害”:鼠、蝇、蚊、蟑螂消除虫媒疾病传播媒介。 

3.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昭通”建设理念,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4.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规范吸烟行为,对室内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减轻“二手烟”、“三手烟”危害

5.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检查,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6.表彰先进和处罚任务完成差的单位。

(二)市、县区爱卫办的职责

1.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决定,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

2.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3.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4.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即“四害”消除虫媒疾病传播媒介

5.总结、推广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6.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卫生创建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7.协调、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工作,改善环境卫生;

9.完成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爱卫会成员单位职责

组织部门:通过党旗引领党员示范,切实发挥党组织优势和领导干部“群雁效应”,引导群众培养良好的卫生观念和生活习惯,提高爱国卫生认可度、参与度,凝聚爱国卫生运动强大合力。

宣传部门: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统筹新闻、媒体等部门,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采取各种形式积极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卫生创建及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等的宣传,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改部门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分期实现。粮食储备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和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民族宗教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民族地方开展卫生活动,破除旧习俗,树立新风尚。

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分阶段普及健康知识,改善学校环境,增强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社会道德意识,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加强对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统筹,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完善各级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于在社会卫生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妨碍公务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四害”、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和控制、农村改水改厕、卫生创建等)纳入财政预算,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满足工作需要。

住建部门:将城镇卫生基础配套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城镇规划和住宅设计要符合卫生要求。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公共卫生设施,加强环卫队伍建设,搞好城镇粪便、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维护生态平衡,做到净化、绿化和美化。

城管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监督检查;抓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工程渣土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抓好沿街摊点的规范管理;抓好“十乱”整治(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拉乱挂、乱泼乱倒),整治流通摊点。加强建成区居民饲养宠物规范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由生活和生产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监督管理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和噪声、电磁辐射以及热污染等;负责城市垃圾、污水等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做好车站、机场、码头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的清洁卫生和食品卫生。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引导农民发展沼气和推广降氟、节能改灶及卫生厕所建设工作,做好上市畜禽肉食的检疫工作,结合农林生产,做好农田森林及草场灭鼠工作。

    水利部门:在修建人畜饮水工程时,要把卫生设施纳入工程设计配套施工,使饮用水达到安全、清洁、卫生标准。

    部门: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做好“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垃圾和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抓好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职业危害防治,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生肉、草乌等陋习,少食腌肉腌菜等腌制食品,普及识别有毒野生菌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健康饮食新风尚。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组织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广泛开展社会卫生公德教育,提高人口卫生素质,自觉遵守各项卫生法规。

扶贫、搬迁安置部门: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脱贫工作重要内容,在易地扶贫搬迁点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提高农村群众防病意识,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发生。

驻军部队:要搞好部队卫生,要大力协助地方群众开展社会卫生活动。

各委员部门:应把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与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列入各自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实施,并列为政绩考核和评奖条件之一。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和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社区等活动。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改建卫生厕所、收集处理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和规定范围的环境卫生。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除“四害”活动,控制、消除“四害”孳生场所。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各单位要按要求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四、工作内容

(一)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讲卫生、树新风,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参与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公益宣传活动。

    车站、机场、商场、港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讲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进行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行业健康教育,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动。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党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建设为无烟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二)创建卫生城镇:继续开展卫生城创建活动,11县市区全面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城市)创建,提高省级卫生镇、村比例,实现国家卫生乡镇零突破,且比例不断提高。单位积极开展卫生单位创建。通过卫生创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卫生文明意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三)农村改水改厕:大力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村群众饮水条件;通过普及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善农村卫生环境。

(四)病媒生物防制坚持群众运动与专业队伍、经常性与突击性、环境整治与药物消杀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健全病媒生物防制长效管理机制,将“四害”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不断巩固病媒生物防制现金城区工作成果,遏制鼠传疾病和虫媒传染病的发生。

五、工作制度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一)以单位、家庭为主体的经常性卫生清洁活动制度;

(二)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活动制度;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爱国卫生大扫除制度。

(三)责任包干制度;

(四)网格化管理制度;

(五)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六)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检查通报制度。每年一次重点抽查,两年一次全面检查。

   各级爱卫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昭通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健康昭通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  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控烟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五条 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吸烟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新闻广电出版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及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车站、机场、港口、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站、机场、港口、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分别建设成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提倡和鼓励企业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加强控烟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条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乐)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区),禁止在吸烟点(区)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高等教育机构;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区)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  设置室外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非封闭的空间,有利于空气流通;

(二)与非吸烟区(包括建筑物)隔离;

(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标识;

(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不奢华;

第十三条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六条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控制吸烟标志的国家标准,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七条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烟草(或变相烟草)广告。

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方和销售方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赞助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二十三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昭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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