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0-10
来源:巧家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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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促进群众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十条措施(试行)
第一条 用地优惠措施。工业用地按永久用地的,可采用招标、拍卖、租赁、弹性出让等多种出让方式。出让金可分2期缴纳,首期缴纳不低于50%,最长可至2年内缴清;按临时租赁使用的,最长租期不超过20年,可先租后让,租期每3年作为一个评估周期,随市场变化评估确定租金;临时租用转永久出让使用的,租金转为出让金核减。
第二条 标准化厂房优惠措施。企业在巧自主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并投入使用后,根据实际建筑面积,一、二、三层级以上厂房分别给予企业300元/㎡、320元/㎡、350元/㎡的一次性补贴;租用标准化厂房租金可通过吸纳劳动力就业进行补贴,根据月工资发放流水为依据,按照每吸纳一名劳动力减免15㎡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8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条 用电优惠措施。由政府投资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筑物屋顶或空余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或分散式风电站的,采取余电上网模式接网用电,电价按照上网电价优惠30%的价格收取;其余用电部分按市场化交易电价向供电部门缴纳。
第四条 物流补贴措施。给予企业在距巧家300公里范围内(300公里内按实际里程核算,超过300公里按300公里核算)产生的年度物流运输费用补贴:取得物流专票的给予9%的补贴,取得普通增值税发票的给予3%的补贴(另需提供运输合同及相关凭证)。
第五条 租赁闲置资产优惠措施。租赁非经营性闲置资产,按评估价支付租金。企业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金额经县人社局组织对企业贡献情况开展评估后确定,最高不超过租金的80%。
第六条 贷款优惠措施。对贷款需求不超4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申请50%财政贴息,执行利率不高于3.85%。
第七条 升规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措施。对新升规模以上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级按照2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按照规上30万元/户、规下1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稳岗就业奖励措施。
(一)吸纳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奖励:吸纳5—20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年;吸纳21—50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100元/人/年;吸纳50人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400元/人/年。
(二)吸纳脱贫劳动力和“三类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按照36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奖励:吸纳5—20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160元/人/年;吸纳21—50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520元/人/年;吸纳50人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880元/人/年。
(三)吸纳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且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奖励:吸纳5—20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年;吸纳20人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9000元/人/年。
(四)吸纳脱贫劳动力和“三类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且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1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奖励:吸纳5—20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800元/人/年;吸纳20人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9900元/人/年。
(五)吸纳移民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执行至2025年12月)。
第九条 技能培训优惠措施。企业组织新招聘劳动力到产业基地跟岗培训3个月及以上且回巧家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限额10名。
第十条 其他优惠措施。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县人社局组织评估认定后,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数额的贡献奖励。同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按照一个企业、一名领导的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从开办企业到投产经营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
该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经县人社局组织认定为劳动力密集型的企业。本措施由巧家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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