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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3-12-25
来源: 昭通市商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昭通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行政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昭政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昭通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昭通市商务局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市商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本市商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本细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八条  昭通市商务局负责调研、起草昭通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并负责商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第九条  昭通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涉及全市商贸流通领域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消费促进、市场运行、市场建设、电商物流、外资外贸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需由昭通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者行政会议研究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三)对全市商务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市商务局名义作出的决策事项。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决定商务局内部人事任免;

(二)制定商务局内部管理措施;

(三)处置突发事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启动和承办

第十一条  昭通市商务局应当适时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二条  对征集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昭通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昭通市商务局应当按程序抓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所有涉及商务的决策事项,依照商务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科室。涉及多个科室、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昭通市商务局指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昭通市商务局指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

(三)昭通市商务局合法性审查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由昭通市商务局报昭通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昭通市商务局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科室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对外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一)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以及反馈意见的途径、时限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四)其他更有效的方式。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将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

依照本细则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上级讨论决定。

第五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和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事项单一的,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等方式论证。

第二十二条  专家论证后,参与论证的专家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

第六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财政、经济、法律纠纷、廉政建设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科室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机构开展。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

(五)综合以上程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应;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和风险等级;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六)提出决策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报请上级讨论决定前,本单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昭通市商务局局务会议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昭通市商务局讨论决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文本;

(二)决策事项草案以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咨询)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五)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查材料齐备的,昭通市商务局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科室提交决策事项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材料补充不完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  昭通市商务局合法性审查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草案合法;

(二)草案合法,但部分内容不适当的,建议修改完善;

(三)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第三十二条  昭通市商务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昭通市商务局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昭通市商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局务会议审议前,应经决策事项承办科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昭通市商务局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第三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提请局务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及其说明;

(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方式、意见反馈途径和意见采纳的情况报告,以及意见分歧较大或舆情监测情况说明;

(三)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昭通市商务局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市商务局专题会议纪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昭通市商务局局务会应当对决策事项送审稿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并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九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昭通市商务局各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跟踪执行效果,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条  重大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存在的问题;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商务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四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决策内容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

第四十五条  昭通市商务局将所属科室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情况纳入考评。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昭通市商务局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过责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致严重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上级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故意拖延执行、部分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决策的,在决策中出现问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容错纠错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