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昭通市乡村振兴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一、制定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结合昭通市乡村振兴局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域等重大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对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域等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一)各科室(中心)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对决策部门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