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制定昭通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如下:
一、编制原则
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编制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
(二)涉及全市性的科技创新重要政策措施;
(三)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为重大决策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其他有关事项参照《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