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昭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促进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行政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昭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如下:
一、制定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结合昭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实际,把握决策坚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并重。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重大行政决策标准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或调整全市供销系统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各科室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和本标准,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二)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将倒查责任。
昭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