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制定本地区有关发展和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价格收费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四)制定涉及全局性、系统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委属各科室、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和本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依据依法合规、科学合理。
(二)委属各科室、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归档整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