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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 2023-11-27
来源: 昭通市司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昭通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行政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昭通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本标准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八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度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局机关内设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和重点工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

第九条  对各科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市司法局的工作部署,组织有关科室研究论证,并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后,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后,报局党委同意并公开发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对外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将各科室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

依照本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和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事项单一的,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等方式论证。

参与论证会的专家应当由奇数组成,专家人数原则不得少于5人(含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7人以上(含7人)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论证的专家。

组织召开论证会,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后,参与论证的专家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

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专家论证或者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财政、经济、法律纠纷、廉政建设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可以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机构开展。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

(五)综合以上程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应;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和风险等级;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六)提出决策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昭通市司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依照本标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未进行评估的,或评估结果认为不可控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前,应当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外聘律师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较为复杂的事项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急需研究的,应当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局党委。讨论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八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昭通市司法局各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跟踪执行效果,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决策公布实施后,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就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一作出公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存在的问题;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实施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标准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应当立即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七条  昭通市司法局督查科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

第三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过责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未履行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五)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致严重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决策的,在决策中出现问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容错纠错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载明,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2023年11月27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