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制定昭通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水利发展战略、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和重大水利改革计划。
(二)制定或者调整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涉及资产价值巨大的单项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对外捐赠、出售、置换等)。
对国民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五)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系统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六)对重大或情节复杂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部门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