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昭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或报市政府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编制或调整外事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外事中长期(三年以上)发展规划、方案;
(四)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六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党组会议集体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办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业务科室研究论证;
(二)各科室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业务科室研究论证。
第七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由决策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科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科室。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研。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对其意见不予采纳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科室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做好社会公众意见收集、记录,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报告党组,并向社会公开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草案主要内容变动较大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决策承办科室可以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前,应当由综合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业务承办科室提请综合科合法性审查前,应征求本办法律顾问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作出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措施、有关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意见的理由等内容;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决策承办科室报送的上述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综合科应当要求决策承办科室重新报送、补充完善。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综合科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修改完善、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内容、程序作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办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办党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集体讨论通过后,除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以外,由综合科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开。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负责整理决策方案、起草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听取意见情况报告、专家咨询意见、法律和政策依据、领导集体讨论会议纪要等材料交综合科存档。
第八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应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科室,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科室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办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科室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办党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办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工作的科室: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承办科室或者决策执行科室建议进行评估,我办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办主任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标准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党组会议讨论决策草案,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决策执行科室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责令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昭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昭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