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规范党组议事决策,推进市卫健委党组班子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市卫健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事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统一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聚精会神推进新时代卫健事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争创一流、永不懈怠,结合全市卫健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党组班子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负责研究决定以下工作:
(一)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部门(以下简称卫健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昭通实际,研究制定全市卫健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卫健事业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应对工作。
(二)研究重要项目安排、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预算、分配和使用。
(三)研究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调整,教育、管理、监督干部职工,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四)研究决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五)研究部署全委党的基层组织、意识形态、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和群团组织建设等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六)研究决定按规定应由党组集体议定的事项或党组书记认为需提交委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召集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并在作出决定或决议之后及时将情况报告党组书记。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特别重大的事项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的,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并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由市卫健委实职副处级以上干部、机关党办、委办公室及议题涉及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在相关议题结束后自行离会。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在会前向党组成员征询,并经充分酝酿后确定。临时动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列入议题。干部任免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拟上会议题应由相关科室(单位)填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会议题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组书记确定。所报议题应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室(单位)讨论修改,形成初步意见,并征求党组成员意见,若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不得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会议题审批单》,应分别报分管领导、党组书记签字后,送机关党办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党组确定的涉及全市卫健工作重大决策事项的中心议题,需要指定专人负责牵头协调,充分征求涉及科室(单位)意见,提前做好调查研究和汇报方案等材料的准备工作。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由机关党办提前1-2天分别送每位党组成员和列席处级领导。
第五章 重大行政事项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议事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规定: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之后逐个开始讨论研究。
(二)议题汇报科室(单位)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
(三)分管委领导对议题内容作简要补充说明。
(四)党组成员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讨论。在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由会议主持人对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决定。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研究干部人事和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时,应逐项表决。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参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表决形式由主持人确定,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八)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讨论表决。
(九)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干部推荐意见,如出现需要复议的情况,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和有严格办理时限的问题,如不能及时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但又必须迅速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及时处理,事后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报。
第十五条 按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作出的决策,由相关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行政事项须向重大行政决策会议通报。
第六章 会议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卫健委机关党办牵头负责,委办公室配合组织。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的事项除干部任免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提交议题的科室(单位)撰写并报市卫健委机关党办审核汇总,由机关党办分别征求议题所涉及的分管委领导意见后,报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