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行政决策风险,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编制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原则,并通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后将可公开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 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涉及全市关于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列为重大决策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 除依法不得对外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二)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和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
(三)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财政、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四)其他有关事项参照《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执行。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