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昭通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昭通市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制定昭通市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昭通市医保局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由昭通市医保局负责制定或者调整的涉及昭通市医疗保障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等;
(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而制定或调整涉及昭通市医疗保障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起草报请昭通市人民政府同意或者以昭通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涉及昭通市医疗保障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昭通市医保局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报请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