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发展和改革局:
报来的《镇雄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上报<镇雄县呢噜坪易迁后扶纺织服装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镇发改请〔2022〕67号)已收悉,我委委托中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根据评审机构审查意见,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名称及代码
项目名称:镇雄县呢噜坪易迁后扶纺织服装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110-530627-04-01-137217。
三、建设地点
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新村社区呢噜坪组。
四、建设规模
项目规划用地34.29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58223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76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6232平方米。
五、项目运营年消耗电量2289.54万kW•h,折标煤当量值2813.84tce,等价值7005.99tce;年消耗天然气104.96万Nm³,折标煤当量值1274.53tce;年消耗自来水120.98万立方米。年综合消耗能源当量值4088.37tce,等价值8280.52tce。
六、建设单位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设完善能源监管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应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若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七、其他要求按评审意见落实。
八、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源品种、项目规模和能源消耗量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审查意见变更手续。
九、请镇雄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十、请镇雄县发展和改革局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十一、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