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昭政规〔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充分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权益,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参照《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云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人员,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矿山救护队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队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是指消防救援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三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自觉履行优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比照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建立向政府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保留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行文及业务协调职责。
第五条 按照《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消防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七条 市内的车站、港口、机场、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行业,应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并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优先优惠服务。
(一)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
(三)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凭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免费。
(四)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优先服务。
第八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地方政府和群团组织表扬对象。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受到记功以上奖励的,同等享受现役军人优待政策。重大节日期间,地方政府安排走访慰问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第九条 加大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才培养力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或联合国认证组织颁发的高级救援资质,在重大灾害救援行动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荣誉的三类人员,符合昭通市“鲲鹏计划”等人才项目条件的,优先予以评审认定,并享受相关激励政策。对贡献特别突出的,适当放宽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条 落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落户政策,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下属大队成立集体户,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根据需要落户到集体户或家庭户,也可到原籍、家庭生活所在地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属享受随迁落户优待政策。
第十一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参照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十二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继续实行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医保报销、抚恤标准低于部队抚恤标准的,按部队标准补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优先安置。
(一)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配偶为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提出申请调动到本市工作的,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管权限、空编空职空岗、专业对口、单位接收、就地就近、符合当地人事调配规定原则,办理相关人事调配手续。
(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配偶参加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配偶未就业的,继续享受驻地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消防救援人员配偶就业。根据其职业、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和求职愿望,实行就业指导和推荐。
(一)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招录聘用消防救援人员配偶。
(二)鼓励消防救援人员配偶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对培训合格且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消防救援人员配偶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并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第十五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同等享受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一)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在公办高级中学接受教育期间,学校免收学费、杂费,并享受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就读学前教育的,居住所在地是昭阳区的,就近就便安排到市直公办幼儿园就读;居住所在地是县(市)的,就近就便安排到县(市)直公办幼儿园就读。
(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就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凭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证明,经教育体育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在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凭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证明,经教育体育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六)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市、县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家属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认定后,优先给予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其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指派。
第十八条 统筹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及家属的困难救济,符合条件的,视情况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按照政策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定期组织检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措施。对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单位及个人,导致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家属权益受到损害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优待政策;矿山救护队队员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优待政策;企业专职消防队队员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优待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