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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昭通市财政局 昭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
昭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 ()

昭财规〔2023〕1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86号)精神,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代理服务收付费行为

(一)代理费的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服务内容和要求等,合理约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以下简称“代理费”),采购人应将代理费用编入项目预算。代理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供应商报价包含代理费用,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公告中公开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和金额。

对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且一年一签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第二、三年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代理服务,不得另行或重复收取代理费。

(二)代理合同的签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应当包括编制采购文件、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审等基础代理服务,以及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设定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拟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专业化服务。

(三)代理机构的选择。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按照单位内控制度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代理机构。

二、规范收取采购文件费

(一)纸质采购文件。若需纸质采购文件的,纸质采购文件由采购人自行承担,不得对外出售收取费用。

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的,重新制作纸质采购文件的费用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不得在重新采购时向采购人收取。

(二)电子采购文件。在电子交易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并在采购公告中明确电子文件获取方式,不得要求供应商再付费领取纸质文件,非必要不得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开标。

三、规范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选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具体非现金形式缴纳政府采购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框架协议)保证金,不得收取现金。鼓励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等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三)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五)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在货物、服务采购中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任何形式的质量保证金,但必须在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或质量保证的违约条款。

四、禁止向市场主体转嫁交易费用

(一)专家评审费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采购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一律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另行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在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时应当转账至评审专家个人账户,不得现金发放。

(二)公证费用。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不进行公证,确需公证的,仅限于公证开标过程,公证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不得对评审过程进行公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公证费用。《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云财采〔2016〕17号)中有关公证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不得向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代理机构、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劳务费用。

(五)采购人、代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样品的布展、陈列和保管等费用。

(六)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监督交易活动、培训指导等任何名义对代理机构、供应商或评审专家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收费行为的监督

(一)持续跟踪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违规收取代理费、采购文件费、保证金以及向供应商转嫁费用等行为纳入营商环境跟踪指导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二)开展监督评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将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违规收费行为督促整改并计入履职评价扣分。

(三)强化社会监督。采购当事人如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收费行为,可以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众互动”栏目的“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征集”专栏,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起施行。

  

  

昭通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昭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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