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企业开展培训
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引导具备培训教学条件的企业,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工培训中心备案。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或通过采购流程遴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 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师资、设施设备,参与辅助性教学,开展高技能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安全技能提升、转岗转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数字技能等培训。支持企业结合经营范围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提高技能人才比例。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对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6号),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
有培训意愿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脱贫家庭子女、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用工、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可参加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培训组织方式
符合补贴性培训对象的人员可参加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培训组织程序
(一)招投标。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招投标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二)开班申请。中标的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开班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并将相关培训人员信息录入“技能云南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平台”。
(三)培训监管。培训期间,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不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培训机构要立行立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取消本期培训。
(四)评价考核。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计划,严格落实“考培分离”要求,在评价机构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实施好培训学员的评价考核工作。
(五)申请补贴。1.提交申请。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和补贴申请要求,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培训学员人数,提交相应材料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2.审核。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及时对培训机构提交职业培训补贴材料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3.公示。对经审核通过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4.拨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相应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六)培训材料整理归档。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将培训有关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五、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标准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3—2025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3〕17号)执行。
六、培训工作要求
符合培训的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参加不超过3次的补贴性职业培训(含企业职工展翅行动),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所有补贴性培训的数据必须进入“技能云南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做到“凡补必进”,否则不得进入补贴支付流程。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所有补贴性培训的教学班要落实“每班必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