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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监管方案(2023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3-03-23
来源: 水富市教育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1〕28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云发改价格(2022)19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教发(2020)76号)、《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昭市发改价费〔2022〕129号)、《 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水发改联〔2022〕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继续执行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47 号)》、《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继续执行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昭市发改价费〔2023〕7 号)和《水富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和使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普惠、自愿参加、“5+2”的原则,切实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和学生学业负担;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原则,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课后服务取得实效。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强化课后服务费收费监管工作,特成立课后服务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杨瑞余  市委常委、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体局局长

  副组长:李红昌  市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

                  刘宇哲  市发改局副局长

  戴红姗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滔  市教体局副局长

  成   员:李华玲  市发改局价格股负责人

                  凌征碧  市财政局行政政法股股长

                  沈    俊   市教体局计财股负责人

  李万云  市教体局人事法规师训股负责人

                  万先富  市教体局教育督导股负责人

  陈修丽   市教体局工作人员

  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体局人事法规师训股,由李万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沈俊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市课后服务收费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三、规范收费

  (一)分类收费。课后服务收费按照城市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分类制定收费标准,按学期收费,城区学校不得超过380元/生.期,农村学校不得超过340元/生.期。市一小、市博爱小学、市一中、市二中执行城区学校收费标准;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及村级小学执行农村学校收费标准。

  (二)减免政策。以下三类人群课后服务费实行全免政策:一是孤儿、低保学生及残疾学生;二是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服役5~8年士官子女;三是致贫返贫风险未消除的“三类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鼓励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视情况酌情减免。

  (三)参照执行学校。云天化中学初中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课后服务,参照城区学校标准收费,不得超过380元/生.期。如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课后服务有关费用,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四、规范管理

  (一)课后服务经费支出范围。收取的课后服务费,50%用于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劳务补助(含长期聘请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外人员的劳务补助);20%用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设施设备及消耗品购置、场地维修维护等支出;20%用于课后服务绩效考核和未参与课后服务管理人员的劳务补助;10%用于各类活动的费用和临时活动聘请外教的劳务补助。对于课后服务人员的劳务补助和课后服务绩效考核,各学校要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二)课后服务经费规范管理。课后服务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须向家长提供《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款收据》,严

  禁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课后服务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并接受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若因中途转学或其他原因未享受课后服务的学生,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各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微信公众号、家长群、学生群等多种渠道主动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以及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1. 水富市教体局将不定期对全市各校课后服务内容、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进行检查指导。

   2.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由水富市教体局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

  (1)未按要求开展课后服务的;

  (2)未按课后服务经费支出范围执行的;

  (3)未按要求将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以及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经费收支等情况进行公示的;

  (4)未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课后服务考核细则,导致平时考核、期末考核不严不实、弄虚作假和课后服务劳务补助平均发放的;

  (5)截留、挪用、克扣、挤占课后服务费的;

  (6)学校课后服务对外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培训机构的;

  (7)每学期未按要求将课后服务考核细则、考核情况报经市教体局审核就发放劳务补助的。

  六、本方案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七、未尽事宜由水富市教育体育局解释。

  

  

  中共水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