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1-11
来源: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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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销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
2024年5月17日22时43分许,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翻坠山崖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1.5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经调查认定,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7日,吉永刚、吉财林、吉菊燕、吉采夏、郑美桦等5人从湖南回镇雄县坡头镇奔丧,当晚20时20分许从毕节高铁站乘坐网约车前往镇雄县,于21时40分许到达镇雄东高速收费站后,换乘车牌号为“云CDT1766”的出租车前往以勒镇,准备从以勒镇转车去坡头镇。由于时间较晚,从以勒镇到坡头镇的客运车辆已经停运,于是吉永刚联系到朋友王开美,请其在以勒镇等他们,待他们到达以勒镇后,请王开美开车送他们回坡头镇。22时10分左右,吉永刚一行到达以勒镇,22时15分左右,王开美驾驶云CBR307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吉永刚、吉财林、吉菊燕、吉采夏、郑美桦一行5人,从镇雄县以勒高铁站驶往镇雄坡头镇。22时43分许,当车行驶至镇雄县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以勒—新场13KM+400M)弯道处,车辆驶离公路有效路面,撞翻路侧水泥墩后翻坠至路外68米深的山崖下,造成驾驶人王开美、乘车人吉永刚现场死亡,乘车人吉财林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吉菊燕、吉采夏、郑美桦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开展情况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昭通市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三、核销理由及依据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昭通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云CBR307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属于非生产经营活动。
经调查认定,昭通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行驶,夜间行驶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昭通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1日至今在昭通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对《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公示,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该事故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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