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0-21
来源:昭通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昭通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版)
2024年5月17日22时43分许,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翻坠山崖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1.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排查治理隐患,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于6月5日成立镇雄县“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镇雄县“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同时,向市纪委监委和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事故相关情况并邀请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昭通镇雄“5·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行驶,夜间行驶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事故车辆为东风小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云CBR307,车辆所有人系本案驾驶人王某美,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居民委员会堵鲁寨村民小组20号。车辆识别代号LVZA53P97NC011812,发动机号22706799,核定载客7人,事发时实际载客6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22年04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4月30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2.驾驶人。王某美,女,汉族,50岁,身份证号:5321XXXXXXXXXXXX48,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居民委员会堵鲁寨村民小组20号,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21XXXXXXXXXXX48,初次领证日期为2017年08月23日,有效期至2033年08月23日,登记地址:云南省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居民委员会堵鲁寨村民小组20号。经系统查询:王某美自领证以来,共有交通违法记录72起,其中:71起已处理,1起未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7日,吉某刚、吉某林、吉某燕、吉某夏、郑某桦等5人从湖南回镇雄县坡头镇奔丧,当晚20时20分许从毕节高铁站乘坐网约车前往镇雄县,于21时40分许到达镇雄东高速收费站后,换乘出租车前往镇雄县以勒镇,准备从以勒镇转车去坡头镇。吉某刚一行5人当晚22时10分左右到达以勒镇后,换乘吉某刚联系的由王某美驾驶的云CBR307小型普通客车,于22时15分左右从镇雄县以勒镇驶往坡头镇。22时43分许,当车行驶至镇雄县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以勒—新场13KM+400M)弯道处,车辆驶离公路有效路面,撞翻路侧水泥墩后翻坠至路外68米深的山崖下,造成驾驶人王某美、乘车人吉某刚现场死亡,乘车人吉某林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吉某燕、吉某夏、郑某桦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路段情况
事发路段为县道(以勒—新场)以勒镇以堡村余家寨路段(13KM+400M),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镇雄县坡头镇集镇方向,北往镇雄县以勒镇集镇方向;道路东侧为山体,西侧为悬崖。路面为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有效路宽5.3米,纵向坡度7.5%,弯道半径为16米;弯道处有水泥警示墩,入弯处有一块“急弯”标识牌。
“5·17”事故发生后,镇雄县有关部门投入2万元在该路段新增设了23米F型钢筋砼防护墙、凸面镜及线型诱导标识等设施。
(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5万元。
伤亡人员情况如下:
1.王某美,女,汉族,50岁, 身份证号:5321XXXXXXXXXXXX48,在事故中死亡。
2.吉某刚,男,汉族,57岁,身份证号码:5321XXXXXXXXXXXX16,在事故中死亡。
3.吉某林(吉某刚次女),女,汉族,26岁,身份证号码:5321XXXXXXXXXXXX23,在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4.吉某燕(吉某刚长女),女,汉族,28岁,身份证号码:5321XXXXXXXXXXXX27,在事故中受伤。
5.吉某夏(吉某刚三女),女,汉族,24岁,身份证号码:5321XXXXXXXXXXXX28,在事故中受伤。
6.郑某桦(吉某刚侄女),女,20岁 ,身份证号码5306XXXXXXXXXXXX65,在事故中受伤。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下雨、有雾,视线不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接处警及信息报送情况
第一次接警:2024年5月17日23时46分许,乘车人亲属邓某超打110电话报警称有5个亲戚从湖南坐高铁到毕节,然后从毕节转车到坡头,现在五个人的电话打通都没有人接,问能不能对电话进行定位。接警后,镇雄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及时将该警情派给以勒派出所处置。以勒派出所接到指令后立即出警,从以勒镇街上开始往坡头镇方向沿公路搜索寻找。
第二次接警:17日23时53分许,乘车人郑某桦打110报警称她被困在一个地方,被一根藤蔓压着,不清楚具体什么情况。镇雄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报后立即电话指令坡头派出所处警。接到指令后,坡头派出所安排警力从坡头镇往以勒镇方向沿公路搜索寻找,于0时41分在公路边发现车辆翻坠痕迹。0时51分,沿公路搜索的以勒派出所民警和坡头派出所民警到达车辆翻坠位置会合。
第三次接警:18日0时1分许,郑某桦电话报警称他们一行5个人在回坡头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位置在哪里不清楚。县公安局情指中心立即通知交警大队处警。交警大队立即指令以勒交警中队出警,以勒交警中队出动5名警力从以勒街上沿公路往坡头镇方向沿途搜索寻找,0时59分到达车辆翻坠地点与坡头派出所、以勒派出所民警会合。
镇雄县公安局于18日2时18分将事故初核情况向镇雄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接报后,镇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突发交通事故处置预案》,组织公安、卫健、应急和以勒镇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同时对伤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及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作出指示和安排部署。18日2时55分,镇雄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初核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初核情况分别于3时25分电话、4时49分书面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坡头派出所、以勒派出所、以勒交警中队民警接到指令后,第一时间出警,沿车辆行驶路线搜寻车辆踪迹,于5月18日0时51分、0时59分先后赶到事故车辆翻坠地点后,立即组织人员往山下搜寻翻坠车辆,于5月18日1时10分找到翻坠车辆并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人员搜救。
现场处置民警从车辆翻坠地点往山下搜寻事故车辆期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请镇雄县城南医院出动120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情指中心于5月18日0时59分58秒拨打119,通知镇雄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支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救援。1时11分,以勒交警中队负责人打电话向县交警大队领导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大队领导接报后立即向镇雄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电话报告,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带领交警大队领导及事故中队民警赶赴事故现场,于1时51分到达事故现场与先期到达的各部门救援力量会合,立即组织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和事故路段管控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同时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镇雄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突发交通事故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对救援处置工作立即作出指示和安排部署,在公安、应急、消防、卫健和以勒镇党委政府等多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救援处置工作于18日5时许结束。搜救过程中,事故现场发现2人无生命体征,1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3名伤员被送往镇雄县人民医院救治。现场救援处置结束后,随即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镇雄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突发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对救援处置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各相关部门快速反应,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处置,现场搜救人员克服坡陡林密、夜间视线不佳和不利气象条件等困难,科学有序组织搜救行动,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经评估,该起事故的救援行动迅速,部门协作配合有力,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和其他人员伤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规范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驾驶人王某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夜间行驶以及遇有雨、雾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驾车人王某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吉某刚、吉某林、吉某燕、吉某夏、郑某桦无责任。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路段为临崖路段,道路狭窄、弯急、线型差,虽设有警示墩,但仅起到交通安全警示作用,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下雨、有雾,视线不佳,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美,系事故车辆云CBR30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根据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镇雄县人民政府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调查,镇雄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领导职责分工明确,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应急管理局、交运局、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的交通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全县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2024年1—5月,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次,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次,召开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1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启动“两站两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重点县挂牌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一系列文件,安排部署和推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履行了道路交通属地管理责任,但推动工作落实过程当中,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深入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和督导检查有差距,建议镇雄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三)以勒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以勒镇政府开展调查,以勒镇政府领导职责分工明确,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印发了《中共以勒镇委员会 以勒镇人民政府关于党政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通知》《以勒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以勒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部署推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印发了《中共以勒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充实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镇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中小学校长、卫生院院长、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派出所,负责处理交安委办日常工作。镇党委、政府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推动落实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2024年一、二季度,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1次。同时,镇政府与各村(社区)和相关站所签订了《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村“两委”和相关站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事故调查组认为,以勒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但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深、不细,隐患治理不彻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有差距,建议以勒镇人民政府向镇雄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四)镇雄县交通运输局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镇雄县交通运输局开展调查,镇雄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班子明确了职责分工。今年以来,召开局党组会议1次、班子会议3次、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大会1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别和局属各单位及行业企业签订了《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下发了《镇雄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镇雄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等文件,实行挂图作战,对辖区内运输企业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1—5月,督促相关运输企业治理各类隐患46项;深入开展双百隐患治理工作,今年1—5月,共投入资金300余万元,整治急弯、长下坡、临水临崖和事故多发易发路段隐患211处。常态化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着力整治行业领域存在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1—5月,共出动执法车辆530辆次、执法人员2620人次,检查各类车辆2229辆次,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超限超载治理。事故调查组认为,镇雄县交通运输局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管理职责,但是对辖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不精准,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落实道路管理责任有差距,建议镇雄县交通运输局向镇雄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由镇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镇雄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
(五)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镇雄县交警大队开展调查,镇雄县交警大队职责分工明确,认真研究部署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印发相关文件,深入开展农村三轮车“三清查一整治”专项行动、农村地区突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百日行动和冬春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查处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排查道路安全隐患498处,完成治理45处。以多种形式,通过多种平台渠道,持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全力提升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5·17”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处置,依法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积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履行了行业监管责任,但参与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未及时发现事故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建议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镇雄县公安局作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事故是由于涉事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造成的一起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从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来看,事故路段为临崖道路,无安全防护设施,驾乘人员安全出行意识不强,在夜间、雨雾天气冒险赶路,也为此该起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从事故中应当吸取以下教训。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强化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员安全风险意识,使驾驶员充分认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安全风险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是从源头上消除驾驶人不安全行为的重要手段,要让每个驾驶人员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牢记于心,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杜绝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车的不安全状况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车辆保持良好运行状况是保证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的基本前提,要严格落实车辆检验规定,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转向、制动、灯光、行驶系统等各项参数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才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三)道路安防设施不足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因素。加强道路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建设完善道路安防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和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覆盖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抓实抓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资金投入,突出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完善安防设施、标志标线和安全警示标识,着力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统筹好安全和发展,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到实处,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压紧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镇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对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督查检查,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乡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治理到位,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结合乡村振兴、平安乡村建设,从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入手,着力改善辖区道路安全通行状况,确保农村群众出行更安全、更通达顺畅,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以案示警,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镇雄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有关部署要求,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建立县、乡、村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和统筹规划,加快推进道路交通隐患治理工作,落实好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紧盯重点,严肃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紧紧围绕“减量控大”工作部署要求,常态化组织交警部门、各乡镇(街道)派出所、道路交通执法等部门上路执法,紧盯重点时段、重点车辆,在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客流集散地和车流密集路段,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秩序维护和路检路查,加大“防微治摩”和“酒驾夜查”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宣教引导,着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不断强化道路交通参与者和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持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博、微信、广播等渠道平台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提高执法惩戒震慑效果。公布典型事故案例,充分发挥案例宣传的警示教育作用,让群众更加直观地感受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事故严重后果,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意识,教育引导群众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尽量避免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冒险出行,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风险隐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