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2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通市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国家和省级改革方案框架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市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级和市以下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全市深入推进“六大战略”、扎实做好“产、城、人”三篇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市性知识产权规划、政策及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开展全市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制定县(市、区)级知识产权规划、政策等,开展县(市、区)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相关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实施,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结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打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推动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相关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实施,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保护,未列入省级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相关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实施,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市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昭通受理窗口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相关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实施,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以及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涉外工作
将组织开展的与外国地方政府和地方组织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指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获得海外授权,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相关事项根据职能职责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实施,由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纳入“兴昭人才支持计划”引进和培养的市级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事项,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市、区)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确认为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上来,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改革确认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知识产权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统筹推进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市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