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 适老版 适老版 | 支持IPV6
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市政基础设施服务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1-10
来源: 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推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燃气使用的监管职责。

市住建局:作为全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加强燃气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批和核发全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对燃气工程及设施项目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燃气工程及设施项目进行消防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对燃气工程及设施项目开展“三同时审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燃气生产、供应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燃气建设项目核准,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协同监管;制定(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和住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对燃气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能源局:负责城市门站以外的境内燃气长输管线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及对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流通领域燃气质量监督管理和燃气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燃气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加强燃气生产经营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器具和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含庭院燃气管道)安装及其元件等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气瓶充装许可证充装燃气、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燃气充装活动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监管,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整改工作;对燃气及住宅燃气管道工程配套建设价格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交运局:负责全市燃气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全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城乡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做好燃气企业及供应站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控制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全市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雷电灾害的鉴定与评估、雷电灾情调查、防雷图纸审核、竣工验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对排放有可能腐蚀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置。

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燃气工程建设及运营安全监管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及餐厅等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卫健委负责医院、卫生院(所)、保健院食堂及餐厅等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三)落实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燃气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在推动本区域燃气发展,增强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同时,负责居民燃气用户的监督管理,做好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经营燃气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行为,清查无证无照瓶装液化气供应网点,拆除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违章设施以及燃气用户(特别是工商用户)私搭乱设的各类燃气设施,及时报告和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四)落实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日常巡查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责任到岗到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用户的用气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燃气安全到户,并按规定做好用户安全用气检查,确保燃气用户管理全覆盖。

(五)落实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经营市场管理

(一)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市场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供应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管道燃气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特许经营,管道燃气企业要建立管道燃气建设和供气管理制度,不得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管通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要完善送气服务网络,建立送气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气瓶流转管理,确保每个气瓶流向清晰,保证气体质量和气瓶安全可靠。运输配送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销售合同,明确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做好用户燃气知识宣传和使用安全检查工作。

(二)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与属地政府联动,适进开展综合整治,打击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以及向无证无照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和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违法经营行为。定期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用户服务和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查处不安全运营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燃气企业信用档案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燃气企业的督查考核。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依法按规划建设燃气工程。各县市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206月底前完成城镇燃气专项规划修订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备案。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等按规划配套建设或预留燃气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不得新建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有序布设道路管线,留足安全间距,严防燃气管道与供电、雨水、污水等管线相互交叉影响,严防管道然气泄漏流入雨污水管道,以及燃气管道穿越雨污水箱涵遭受污水、气体的侵蚀。

(二)严格燃气建设项目审批。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实施的燃气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监督实行项目预评价和环境评价制度。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燃气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5工作日内报市住建局备案。市住建局负责市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燃气运营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核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未纳入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严禁燃气用户(特别是工商用户)擅自建设内部燃气储罐LNG气化设施等。

(三)加强燃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燃气建设工程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燃气建设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燃气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等管理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加强燃气工程压力管道(含庭院燃气管道)、压力容器(含气瓶)及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燃气工程及设施项目进行消防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安全。市气象局加强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场所的防雷安全技术检测及验收,防范雷电安全。

四、保障设施运行安全

(一)强化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仪器仪表的状态标识管理,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使用和报废制度;分类登记造册不同年限、不同材质的燃气设施,分期委托专业单位检测鉴定,正确评价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状况,有重点地加强易损易坏设施的巡查、监测和监控。各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运行监管,及时纠正运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定安全保护标志,建立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设施保护措施。各县市区要以燃气设施、燃气经营场站的监管为核心,整合燃气企业、场站设备信息、运行信息及监管信息,建立燃气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燃气行业的信息化监管和危险预警,进一步提升燃气管理水平和应急调控能力;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巡查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建立燃气设施安全保护举报奖励制度。

(三)清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各县市区、各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设施巡查,防止违法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已有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整治20206月底前,全部清除现存占压燃气管线或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四)强化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设施必须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燃气器具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推广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烧器具。燃气用户设施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维护,燃气经营企业所属燃气设施由企业负责维护。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

五、增强用户监督管理

燃气用户对燃气安全使用负责。居民用户应当增强燃气安全意识,规范燃气使用行为,经常检查所用燃气设施;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用气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燃气设施检查和操作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建立燃气用户分类电子档案,并规定定期入户检查。工业、商业、采暖、单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燃气加气(充装)站在每次加气(充装)前应检查机动车辆等燃气设施。各县市区要落实巡查人员,分片做好辖区内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发现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及时严肃查处,直至采取限制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

六、严格反恐防范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是反恐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反恐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燃气经营企业要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源头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反恐防范责任制和反恐防范工作制度,制定反恐防范应急预案,落实反恐防范工作各项要求,开展反恐防范工作全员教育,普及反恐防范知识,通过人防、物防和技防,提高反恐防范能力。燃气供储气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按规定建立检测、监控系统,确保自动监控检测系统可靠有效运行。

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基础知识,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建设应急调峰储备设施,保障应急储备要求。落实多元气源计划,加快管网体系建设,实现市域内天然气企业之间、市域与周边城市区域之间天然气管道的互连互通。依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分级编制燃气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组织及其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燃气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应急技术支撑、信息发布等。加强预案动态管理,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实战能力。发生停止供气或燃气事故,应立即汇报并控制事态蔓延或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本实施意见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但不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20191230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

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昭通军分区,武警昭通支队,各人

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昭各单位。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