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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建行罚字〔2025〕2号

发布时间: 2025-04-10
来源: 昭通市住房和建设局

云南新一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龙

联系电话:13529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BYQ7T460

住 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西环路东段和谐饭店七楼7-22室

你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部新区镇雄大道西侧建设的镇雄之心酒店综合体项目(北区高层区),涉嫌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部新区镇雄大道西侧建设的镇雄之心酒店综合体项目(北区高层区)于2021年1月12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为113646.19㎡,最高楼栋的建筑高度78.15m,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之规定,该项目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之规定,该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于2024年2月1日开工,2024年9月向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目前,1#楼主体框架施工至24F、2#楼主体框架施工至24F 、3#楼、4#楼主体框架已封顶(25F)、5#楼主体框架施工至19F。临街商业及地下停车场-1F、-2F主体框架已完工,独栋花园酒店1#、2#、3#、4#主体框架施工至3F,独栋花园酒店5#主体框架已封顶(6F),独栋花园酒店6#、7#、8#、9#楼主体框架施工至4F。该项目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5年2月26日,建设单位云南新一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镇雄之心酒店综合体项目在未办理行政许可、先行施工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物情况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秀龙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苏晓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消防工程现场负责人龙强的身份证复印件,监理单位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合同》《监理工作联系单》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胥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项目总监付义达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5年2月26日,对建设单位云南新一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龙、施工单位融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现场负责人龙强及监理单位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付义达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2月7日检查记录和2025年2月25日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镇雄之心酒店综合体项目(北区高层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4版)之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昭通市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7日

 

联系人: 潘文程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78号

联系电话:0870-3188973  邮政编码:6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