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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建行罚字〔2024〕5号

发布时间: 2024-11-29
来源: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昭通憬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坤明

联系电话:13290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NTT4K5G

住 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龙泉路云湖天境售楼中心

你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省耕塘片区龙泉路与经十五路交叉口东南侧建设的云湖天境四期项目,涉嫌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省耕塘片区龙泉路与经十五路交叉口东南侧建设的云湖天境四期项目于2022年9月14日开工,2021年9月15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为147092.26㎡,最高楼栋的建筑高度81.45m。该项目因规划变更,最终于2023年8月25日取得变更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024年9月4日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目前,云湖天境四期项目分两批次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其中第一批次22#至25#、配建7商业(25-1#、26-1#)、配建8商业(22-1#、23-1#、24-1#)、地下室建设项目已于2023年4月11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第二批次尚未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具体建设情况如下:31号楼28层、32号楼至37号楼8层已封顶,38号楼、39号楼、40号楼、47号楼、48号楼、49号楼未开工建设,31号楼、32号楼至37号楼的地下室已建设一层,其余地下室均未开工。该项目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10月30日,建设单位昭通憬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坤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机电专业经理邓龙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顺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消防工程现场经理何建君的身份证复印件,监理单位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合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国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总监马俭亮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0月30日,对建设单位昭通憬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电专业经理邓龙、施工单位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工程现场经理何建君及监理单位云南伟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马俭亮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22日检查记录和2024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

2024年11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4〕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4〕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云湖天境四期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24版)之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千元整(96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昭通市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6日

 

 

联系人: 潘文程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78号

联系电话:0870-3188973  邮政编码:6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