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华
联系电话:13909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MA6NCKPX8K
住 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环城西路
你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渔湖大道与渔湖新城交汇处建设的领秀国际城项目(1#住宅、2#住宅、1#商业、2#商业、7#住宅、8#住宅、9#住宅、16#住宅、17#住宅、A区地下车库、BC区车库),涉嫌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渔湖大道与渔湖新城交汇处建设的领秀国际城(二期)即领秀国际城项目(1#住宅、2#住宅、1#商业、2#商业、7#住宅、8#住宅、9#住宅、16#住宅、17#住宅、A区地下车库、BC区车库)于2019年6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470118.47平方米,之后于2020年12月开工。截至目前,1#住宅建设完成15层29828.98平方米、2#住宅建设完成基础1200平方米、1#商业和17#住宅建设完成30层36871平方米、2#商业建设完成2层1845.76平方米、7#住宅建设完成33层28534.66平方米、8#住宅建设完成33层18444.96平方米、9#住宅建设完成33层31047.84平方米、16#住宅建设完成33层31047.84平方米、A区地下车库建设完成3层85179.59平方米、BC区车库建设完成1层18494.3平方米,共计281294.93平方米,已完成工程进度的60%左右,尚未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该项目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4月18日,建设单位云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赵明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资料经办人杨智鹏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世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工程负责人胡勇的身份证复印件,监理单位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增跃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勇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4月18日,对建设单位云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料经办人杨智鹏、施工单位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胡勇及监理单位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勇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19日检查记录和2024年4月18日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
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领秀国际城项目(1#住宅、2#住宅、1#商业、2#商业、7#住宅、8#住宅、9#住宅、16#住宅、17#住宅、A区地下车库、BC区车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陆千元整(96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昭通市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联系人: 潘文程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78号
联系电话:0870-3188973 邮政编码:6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