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王向华
联系电话:158855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7343377968
住 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街道办事处
你公司在昭通市镇雄县乌峰街道办事处上街村民委员会彭家瓦房村民组建设的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原址改造项目,涉嫌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原址改造项目分两个部分施工先签订土建合同完成土建施工,然后再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完成消防施工。具体情况如下:
1. 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于2012年9月9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20年8月10日取得的投资项目备案证,于2020年9月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是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原址改造项目土建部分于2020年9月开工,于2020年12月底完工。
2. 由于2020年9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先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是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补办,因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王向华(王向华是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法人),镇雄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也应该办理成个人,镇雄县自然资源局收回2020年9月7日已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于2024年2月2日在镇雄县自然资源局补办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4年2月19日取得新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用地面积601.16平方米、建构筑物用地面积326.5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0.52平方米。
3. 2023年12月提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在提请验收前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请设计单位现场查看发现消防工程不完善,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消防工程合同(合同价款包含消防相关设备及人工费用),并于2024年3月4日开工,进行应急灯安装、疏散系统安装、防火门和防火窗安装、防爆灯安装等,2024年3月22日完工。
4. 该项目土建完工后于2023年6月份开始运营至今。
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建设的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原址改造项目,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和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4年4月17日,建设单位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承重双层油罐产品质量证明书》《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关于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原址改建项目建设情况的说明》《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销售明细表》、法定代表人王向华的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梁建新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项目参与人陈俊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相关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继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项目负责人杨爱忠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4月17日,对建设单位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项目负责人梁建新、施工单位云南中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消防施工项目负责人杨爱忠及2024年4月23日建设单位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项目参与人陈俊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3月15日检查记录和2024年4月17日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
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镇雄县益丰有限责任公司益丰加油站原址改造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和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对你公司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共计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昭通市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0日
联系人: 潘文程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78号
联系电话:0870-3188973 邮政编码:6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