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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建行罚字〔2023〕5号

发布时间: 2023-06-14
来源: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雄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郭登文

联系电话:136****29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80151448598

住 所:云南省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文区气象路**号

你单位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洗白村大树子组建设的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项目,涉嫌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洗白村大树子组建设的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项目,占地面积11652.07平方米(17.48亩),总建筑面积6940.98平方米,包括康复综合楼5层共2177.72平方米、住院楼4层共3136.48平方米、综合后勤用房4层共1427.57平方米以及消防水泵房地上1层、地下1层共190.80平方米,大门8.14平方米。经查,该项目于2019年3月进场开工,2020年12月完工,2023年5月申请消防审查,目前尚未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该项目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6月1日,建设单位“镇雄县民政局”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镇雄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镇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县分局关于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郭登文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镇雄县民政局项目办负责人雷涛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袁显茂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现场负责人谭志祥身份证复印件,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镇雄县赤水源镇精神病康复医院项目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范静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总监刘勇、项目监理员余光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项目的建设主体为镇雄县民政局,该项目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

2.2023年6月1日,对建设单位“镇雄县民政局”项目办负责人雷涛、施工单位“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谭志祥及监理单位“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监理员余光武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镇雄县民政局建设的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项目,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

3.2023年5月12日检查记录和2023年6月1日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证明镇雄县民政局建设的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项目,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

2023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建设的镇雄县精神病康复医院项目,违法建设规模较大,考虑该项目客观上是为了镇雄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精神病的防治与治疗,促进健康事业发展,对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重大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民生项目,加之你单位对违法事实不作回避,具备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万元),并责令尽快完善消防审批手续。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向昭通市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3日

 

联系人: 徐庆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78号

联系电话:0870-3188973  邮政编码:6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