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杨
联系电话:139****7308(赵树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MA6NCKPX8K
住 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塘房社区陈湾村小组
你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塘房社区陈湾村小组开发的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涉嫌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的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74亩,总建筑面积81万平方米,该项目于2019年5月动工,2023年1月完工。
该项目分四段取得消防工程审批意见书,第一段是2019年6月28日,第二段是2019年8月22日,第三段是2020年4月20日,第四段是2020年8月7日,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均是四川翔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6月28日与土建工程同期开工,2023年1月完工,2022年10月28日,云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消防验收,2022年1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目前尚未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书面验收意见;本案消防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楼栋共有6栋749户,总面积111574.95平方米,其中11栋、12栋17层17617.53平方米,13栋33层14279.93平方米,14栋及4号商业29664.33平方米,15栋及3号商业29531.46平方米,7号商业2864.17平方米。
该项目因新冠疫情防控影响,经彝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5#楼、11#楼、12#楼、14#楼、15#楼交房时间延期至2022年9月15日,3#楼、4#楼、6#楼交房时间延期至2022年10月15日,10#楼交房时间延期至2022年11月30日。本案涉及(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交房时间为2022年1月,2022年5月陆续有业主进场装修,目前已接房的496户中,已入住的有180户左右,正在装修的有316户左右,形成事实交房,投入使用。
你公司开发的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3月14日,建设单位“云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关于云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领秀国际城延期交房的批复》;2023年3月14日,施工单位“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3月16日,监理单位“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为云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2.2023年3月16日,对建设单位“云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杨授权委托赵树辉(总经理)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供的《11、12、13、14、15栋接房明细》,证明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3.2023年3月16日,对施工单位“泸州市耀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波授权委托申记委(项目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4.2023年3月16日,对监理单位“四川飞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曾跃授权委托孙华(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5.2023年3月16日,对物业公司“彝良县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燎元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前装修承诺书》(22户)《领秀国际城业主入住登记表》(25户),证明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6.2023年2月20日,对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和2023年3月16日对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现场行政执法检查照片和视频,证明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开发的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开发的领秀国际城(11至15#楼、3#、4#、7#商业及11至13#楼地下车库)建设项目,违法投入使用时间长,违法投入使用规模大,考虑客观上部分房屋是业主要求交房,你公司对违法事实不作回避,具备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万元),并责令尽快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昭通市财政局,账号:66001101000018979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4日
联系人: 徐庆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78号
联系电话:0870-3188973 邮政编码:6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