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姝平:
身份证号码:5321231984****0083
联系电话:135****8548
经营场所:巧家县中寨加油站
住 所:巧家县中寨乡中寨村水沟社
你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中寨乡中寨村水沟社建设的巧家县中寨加油站项目,涉嫌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中寨乡中寨村水沟社建设的巧家县中寨加油站项目,按三级加油站标准修建,于2012年取得市商务局核准建设批复,2022年12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地约854.0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79.62平方米,包括罩棚、业务用房等,经查,该项目于2022年6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成。该项目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昭通市商务局关于核准巧家县中寨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批复》《昭通市商务局2012年核准建设加油站项目审批表》《投资项目备案证》《巧家县中寨加油站关于消防设计审查事宜的情况说明》、负责人王姝平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廷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巧家县中寨加油站现场施工负责人张胜超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未有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证明巧家县中寨加油站建设主体为王姝平,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
2.2023年3月2日,对巧家县中寨加油站负责人王姝平及施工单位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廷发授权委托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张胜超2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巧家县中寨加油站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
3.2023年2月14日检查记录和2023年3月2日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证明巧家县中寨加油站已基本建设完成。
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3〕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建设的巧家县中寨加油站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你建设的巧家县中寨加油站项目,违法建设规模较小,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不作回避,具备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万元),并责令停止建设,尽快完善消防审批手续。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昭通市财政局,账号:66001101000018979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联系人: 徐庆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78号
联系电话:0870-3188973 邮政编码:6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