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蓝莎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贵明
联系电话:134088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MA7C9FL04G
住 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街道西顺城街
你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街道西顺城街建设的彝良县蓝莎KTV装修改造工程,涉嫌未将装修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0月,你公司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街道西顺城街建设的彝良县蓝莎KTV装修改造工程,未将装修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2022年8月19日,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和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10月19日,对建设单位彝良县蓝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贵明、蓝莎KTV股东杨国栋2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彝良县蓝莎KTV装修改造工程,未将装修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2.2022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证明彝良县蓝莎KTV装修改造工程,未将装修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3.2022年10月19日,建设单位彝良县蓝莎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彝良县蓝莎KTV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的函的复函》《土地使用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卫生许可证》《彝良县消防救援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彝消安检字〔2022〕第0011号)《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法定代表人程贵明和蓝莎KTV股东杨国栋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财务收支明细表》,证明彝良县蓝莎KTV装修改造工程未将装修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于2021年10月擅自施工,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于2022年8月19日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2022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2〕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2〕2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彝良县蓝莎KTV装修改造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和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之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和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建设的彝良县蓝莎KTV装修改造工程已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考虑违法建设工程量较小,建设基本符合标准和要求,违法使用时间较短,未发生火灾事故,具备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建设的彝良县蓝莎KTV装修改造工程,未将装修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万元);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万元)的行政处罚。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尽快完善消防审验手续。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昭通市财政局,账号:66001101000018979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日
联系人: 徐庆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78号
联系电话:0870-3188973 邮政编码:6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