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教育体育局
负责人:朱啟才
联系电话:1388708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80151450506
住 所: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五一路2号
你单位于2020年3月在镇雄县乌峰街道办白果社区松林坪村民组建设的镇雄县乌峰中学1#教学楼、2#教学楼等9栋建筑,涉嫌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取得《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擅自施工行为,本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3月,你单位在镇雄县乌峰街道办白果社区松林坪村民组建设的镇雄县乌峰中学(现更名为浙江外国语学院附属镇雄中学)1#教学楼、2#教学楼等9栋建筑,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取得《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下列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报告”第三款“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和第五款“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重要的乙类建筑工程”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10月10日对建设单位镇雄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朱啟才授权委托的项目办主任卢明东、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田涛以及监理单位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莉授权委托项目总监熊辉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镇雄县乌峰中学(现更名为浙江外国语学院附属镇雄中学)1#教学楼、2#教学楼等9栋建筑,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取得《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擅自施工。
2.2022年10月10日调查视频及照片,证明镇雄县乌峰中学(现更名为浙江外国语学院附属镇雄中学)1#教学楼、2#教学楼等9栋建筑,已建设完工。
3.建设单位镇雄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1号)《2019年9月19日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和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调研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9月19日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和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调研专题会议纪要》《2022年9月9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20所普通高中建设项目调研报告批示抄清》《镇雄县教育体育局关于乌峰中学等六所普通高中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镇雄县教育体育局关于乌峰中学等六所普通高中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复核的申请》《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镇雄县乌峰中学等六所普通高中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复核的意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云南省普通高中建设项目(标段一)EPC总承包合同》、法定代表人朱啟才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项目办主任卢明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副经理田涛的身份证复印件;监理单位云南城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杨莉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项目总监熊辉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未有《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证明镇雄县乌峰中学(现更名为浙江外国语学院附属镇雄中学)1#教学楼、2#教学楼等9栋建筑,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取得《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擅自施工。
2022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2〕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昭建行罚字〔2022〕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镇雄县乌峰中学(现更名为浙江外国语学院附属镇雄中学)1#教学楼、2#教学楼等9栋建筑,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取得《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下列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报告”第三款“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和第五款“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重要的乙类建筑工程”之规定。应当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建设的镇雄县乌峰中学(现更名为浙江外国语学院附属镇雄中学)1#教学楼、2#教学楼等9栋建筑,违法建设工程量较大,已建设完工投入使用,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考虑该项目是国家扶贫项目,是省政府补齐高中教育资源不足突出短板的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建设基本符合标准和要求,具备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元),并责令改正,尽快完善抗震设防审查相关手续。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单位,户名:昭通市财政局 ,账号:66001101000018979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6日
联系人: 徐庆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阳大道378号
联系电话:0870-3188973 邮政编码:6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