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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06
来源: 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善县、水富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综〔2023〕14号)文件精神,现就分配下达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下达你县(市、区)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详件附件1)。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等规定,结合各县(市、区)2023年任务计划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典型示范县区予以补助。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三、本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四、本次下达的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各地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债务利息支出,并在年终全部支出。

五、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规定执行。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确实难以形成支出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内及时动态调整,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充分导致资金闲置。对于三季度末支出进度仍不理想的资金,省级将在各州(市)间进行调剂。如因部分县(市、区)支出进度不理想,导致我市补助资金被省级调剂,相关责任由相应县(市、区)承担。

 

附件:1.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昭通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1: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昭财综〔2023〕11号).xlsx

附件2:202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昭财综〔2023〕11号).xls